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附件 |
||||
部位 |
項次 |
區分 |
停役標準 |
備考 |
一 般 |
1 |
傳染病 |
1、 診斷確定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2、 曾患急性或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者。 3、 急性或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者。 |
一、傳染病指法定傳染病,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 二、領有全國醫療服務卡或衛生 署HIV指定醫院之診斷書證明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得作為確定診斷之依據。 三、運動功能依附表一之規定。 |
|
2 |
良性腫瘤 |
1、 多發性神經纖維瘤。 二、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明顯影響運動功能、無法手術或手術後仍無法改善者。 |
重要器官指明顯影響健康或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大腸瘜肉、軟骨瘤、手指及腳趾) |
|
3 |
惡性腫瘤 (癌) |
1、 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 二、原位癌(Ca in situ)經切除,續發症狀者。 |
本項包括固態性(Solid tumor)等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白血病、何杰金氏病及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等疾病。 |
|
4 |
癩病 |
癩病(麻瘋病)經診斷確定者。 |
|
|
5 |
寄生蟲 |
鉤蟲病、血絲蟲病、錐蟲病、血吸蟲病、肺(肝)吸蟲病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者。 |
受檢者有貧血現象,則依相關項次判定。 |
|
6 |
外傷或損傷 |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嚴重影響運 動功嚴重能障礙或不堪服役者。 |
一、外傷或損傷所須治療時間依相關項次認定。 二、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須他人料理者。 三、運動功能依附表一之規定。 |
|
7 |
慢性疾病 |
一、終生不治之慢性疾病已成嚴重殘疾不堪服役者。 二、國內罕見疾病致機能障礙或倚賴持續性藥物控制,具完整病史佐證者。 |
一、國內罕見疾病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屬之。 二、國內罕見疾病之診斷須由醫學中心之醫院並附檢驗報告證明。 三、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須他人料理者。 |
|
8 |
接受器官移植 |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後者。 |
重要器官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等。 |
皮膚 |
9 |
非傳染性皮膚病 |
經治療三月,病灶仍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
1、 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2、 本項疾病包括巨大型先天性黑色素痣(Giantcongenitalnevocellular nevus)、紫質病(Porphyria)、急性或慢性苔癬樣糠疹(Pityriasis liche-noides (acuta or chronica))、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多形性日光疹(Polymorphous light eruption)、毛孔性紅糠疹(Pityriasis rubra pilaris)、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Anhid-rotic ectodermal dysplasia)、播散性表淺性日光性汗孔角化症(Disseminated superficial actinic porokeratosis)、毛囊角化症(Darier’s disease)、家族型良性天疱瘡(Hailey-Hailey disease)、團聚性痤瘡(Acne conglobata)、頭皮切割性蜂窩組織炎(Dissecting cell-ulites of the scalp)、掌蹠角皮症(Keratode-rma palmaris et plantari s)、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oplantaris)、漿細胞增生症(Plasmacytosis)、播散性Ofuji’sdisease。 |
皮膚 |
10 |
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 |
一、一般性顏面色素沉著或平面性顏面血管瘤面積占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突出性顏面色素沉著或突出性顏面血管瘤面積占八分之一以上者。 |
|
11 |
疤痕 |
一、顏面肥厚性增生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二、顏面增生性疤痕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三、除面部外全身肥厚性增生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四、除面部外全身增生性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有顯著功能障礙者。 |
一、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 二、肥厚性增生疤痕指增生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 |
|
12 |
疣 |
一、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服役期間,經治療三月仍占雙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有行動障礙者。 二、尋常性疣占體表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者。 |
|
|
|
13 |
濕疹 |
一、慢性濕疹經治療三月,病灶仍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紅皮症(Erythroderma)經診斷確定者。 |
一、含異位性皮膚炎、脂漏性皮膚炎、錢幣狀濕疹、汗疹、結節性癢疹、紅皮症等。 二、紅皮症為皮膚侵犯超過體表面積百分之九十,且須排除藥物過敏、皮癬菌及疥瘡等可短期痊癒之狀況。紅皮症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
皮 膚 |
14 |
乾癬 |
一、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乾癬合併乾癬性關節炎者。 三、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
乾癬合併乾癬性關節炎者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5 |
皮膚潰瘍 |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明顯影響運動功能者。 |
運動功能依附表一規定。 |
|
16 |
圓型禿 |
全身性禿髮症(alopecianiversalis) 者。 |
|
17 |
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
嚴重型大疱性表皮鬆懈症(含接合型Junctional Epidermolysis及失養型Epidermolysis bullosa dystrophia)者。 |
|
|
18 |
黴菌病 |
深部系統性黴菌病經診斷確定者。 |
|
|
|
19 |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
一、系統性紅斑性狼瘡者。 二、系統性自體免疫性疾病(含全身性硬(Systemic scleroderma)、皮肌炎(Dermatomy-ositis)、全身性慢性血管炎(Systemic chronic vasculitis)、多發性肌炎(Poly- myositis)、貝西氏症(Behe ct’s disease)、修格連徵候群 (sjogren syndrome))者。 三、混合結締組織病者。 四、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者。 |
|
|
20 |
天疱瘡或類天疱瘡 |
一、疱疹樣皮膚炎經Dapsone及秋水仙素治療無效者。 二、天疱瘡(Pemphigus vulgaris)、類天疱瘡(Pemphigoid)或其他原發性自體免疫性水疱症(疱疹樣皮膚炎除外)經診斷確定者。 |
|
|
21 |
四肢淋巴水腫 |
四肢中之一肢因淋巴阻塞致水腫,經診斷確定者。 |
|
22 |
白斑症 |
顏面白斑面積占六分之一以上者。 |
|
|
頭 部
頭 部 |
23 |
顱骨畸形或缺損 |
1、 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者。 2、 顱骨變形或部分缺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者。
|
|
24 |
顏面骨折或骨疣 |
顏面不連接性骨折或廣大性外生骨疣者。 |
|
|
|
25 |
頸肌痙攣及斜頸 |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重度斜頸者。 |
輕度斜頸指合併脊柱側彎二十度以下者。重度斜頸指合併脊柱側彎超過二十度者。 |
26 |
頸淋巴腫 |
廣大頸淋巴腺結核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或影響運動功能者。 |
運動功能依附表一規定。 |
|
鼻 喉 |
27 |
慢性副鼻竇炎 |
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仍有大量鼻膿漏者。 |
|
28 |
聲帶麻痺 |
聲帶麻痺有對話困難者。 |
|
|
|
29 |
食道疾病 |
一、食道狹窄,經治療三月仍有吞嚥困難者。 二、功能性食道疾病經治療三月仍有吞嚥困難者。 三、接受食道重建手術者。 |
食道功能須經食道壓力測定及蠕動記錄測定證實者。 |
|
30 |
鼻炎 |
萎縮性鼻炎並有惡臭者。 |
|
鼻 喉 |
31 |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
一、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聲音沙啞影響語音者。 二、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32 |
軟硬顎裂 |
一、軟硬顎裂有礙飲食或語言者或咽帆閉鎖不全影響構音者。 二、喉部畸形致重度聲音沙啞者。 |
一、輕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無礙語音辨識者。 二、重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已明顯影響語音辨識者。 |
|
33 |
唇裂 |
唇裂有礙構音及吞嚥功能者。 |
|
|
34 |
鼻中膈穿孔 |
鼻中膈穿孔大於二公分者。 |
|
|
35 |
氣管造口後遺症 |
氣管造口後有嚴重之後遺症者。 |
嚴重之後遺症包括氣管狹窄、氣管切管無法拔除、氣管食道瘻管等。 |
口 腔 |
36 |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
一、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無法重建咀嚼功能者。 二、骨性咬合不良矯治後仍妨礙咀嚼功能者。 三、顎顏面區骨折經治療三月仍妨礙咀嚼功能者。 |
咀嚼功能障礙指僅能進食流質飲食,無法咀嚼者。 |
|
37 |
口腔組織 |
1、 口腔粘膜纖維化,上下齒間距不及一點五公分者。 2、 口腔顏面區組織,因外傷、疾病、手術治療而造成缺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3、 上下顎及附屬組織疾病(咬合不良及口腔黏膜纖維化除外)經治療三月,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
|
|
38 |
顳顎關節 |
顳顎關節沾黏致言語、咀嚼功能輕度障礙者。 |
輕度障礙指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不及一點五公分。 |
|
39 |
下顎骨脫臼 |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有妨礙咀嚼功能者。 |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指須符合最近六月內有二次或一年內有三次脫臼,有急診處置記錄佐證者。 |
胸 部 |
40 |
肺結核 |
一、活動性肺結核經診斷確定者。 二、肺結核治療後或纖維化鈣化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1、 肺功能障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FEV1/ FVC<百分之七十五且FEV1<百分之八十of predicition (2) TLC<百分之八十 of predicition 2、 肺功能檢查依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辦理。 |
41 |
胸廓畸形 |
胸廓畸形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一、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二、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參照心臟病變項次備考欄註記。 |
|
42 |
肋膜疾病 |
肋膜纖維化沾黏或增厚,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43 |
肺炎 |
各型肺炎經治療後仍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44 |
鎖骨骨折或缺損 |
一、一側鎖骨缺損者。 二、鎖骨骨折經治療三月仍影響運動 功能障礙者。 |
運動功能障礙依附表一規定。 |
|
45 |
胸肋骨折 |
胸、肋骨骨折經治療三月或肋骨缺損三根以上,仍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46 |
肺膿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 胸 |
一、肺囊腫合併行動氣急紫疳及肺心病 現象者。 二、肺膿瘍、氣胸、水胸、血胸、膿胸 或乳糜胸經治療,有輕度以上肺功 能障礙者。 三、自發性氣胸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二 次以上,發作時均施以胸管插管治 療或經電腦斷層掃描等精密檢查, 有不正常肺泡存在,有病史可資證 明者。 四、自發性氣胸曾接受肺組織切除手術,有病理報告可資證明者。 五、服役期間,水胸、膿胸或乳糜胸經治療三月未痊癒者。 |
一、自發性氣胸發作二次之認定,須由治療醫院提出相關紀錄,可資證明其二次發作間氣胸已痊癒或屬不同部位之發作。 二、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胸 部 |
47 |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 |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1、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2、 慢性支氣管炎指最近二年內多次連續咳嗽三月以上者。 |
|
48 |
支氣管擴張 |
支氣管擴張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49 |
支氣管喘息 |
一、支氣管喘息經診斷確定且有輕度以上 肺功能障礙者。 二、服役期間,支氣管喘息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紀錄者。 |
一、肺功能試驗以複檢時所測之值為準。支氣管喘 息激發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所作之肺功能檢 查報告,不作為判定之依據。 二、支氣管喘息之急性發作診斷以聽診時是否聽到 肺部普遍喘鳴音(wheezing sound)為重要指 徵,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 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為準。 三、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 記。 |
50 |
肺內異物 |
肺內異物存留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
|
51 |
肺葉切 除 |
肺葉切除一單元(Segmentectomy)以上者。 |
|
|
心 臟 血 管 |
52 |
血壓 |
一、重度高血壓,具下列情形之ㄧ者: (1)收縮壓在一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上,經多次測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舒張壓在一百一十毫米汞柱以上,經多次測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中度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包括心臟肥大、腎病變或週邊血管病變等。 三、中度肺動脈高血壓者。 |
一、高血壓測量若有疑問時,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二十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紀錄血壓日間「六時至二十二時」每十五分鐘紀錄一次,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每三十分鐘紀錄一次,必要時得接受連續動脈血壓監測。 二、心臟肥大應以心臟超音波心電圖判讀為 依據。 三、肺動脈血壓須經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 查證實達中度肺動脈高血壓(四十至六 十九毫米汞柱以上) 者。 |
53 |
心律不整 |
一、陣發性上心室心搏過速或經不整脈燒灼術治癒者。 二、心房顫動或撲動。 三、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 四、左束傳導完全阻滯。 五、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二型。 六、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七、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 八、心室跳動過速或心室顫動經證實者。 九、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為多型性二連脈或couplets),有心臟功能實質病變者。 十、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 十一、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置放者。 十二、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經診斷確定,且於最近六月內發作二次以上者。 十三、心電圖校正後,QT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QT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 |
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須經傾斜床測試呈陽性者。 |
|
心 臟 血 管 |
54 |
心臟病變 |
一、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合併相關心房或心室擴大者。 二、心臟有實質病變,心臟功能為NYHA第Ⅱ級以上者。 三、其他先天性心臟病。 |
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心臟功能區分為ⅠⅡⅢⅣ四等級,第Ⅱ級為輕度功能障礙,須合併核子醫學或超音波心電圖測量之左心室射血分率(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者),第Ⅲ級為顯著功能障礙(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第Ⅳ級為嚴重功能障礙。 |
55 |
心包膜炎 |
心包膜炎或心包膜積水,有心臟代償機能不良者。 |
|
|
56 |
冠狀動脈病 |
一、冠狀病經心導管診斷確定者。 二、心肌梗塞經診斷確定者。 三、冠狀動脈痙攣性狹心症經診斷確定者。 四、心肌橋經診斷確定者。 |
|
|
57 |
心臟血管手術 |
一、心臟動脈導管開放症,經手術治療者。 二、曾接受任何心臟或心臟大血管手術治療者。 三、接受心瓣膜成形術或人工瓣膜置換術。 |
|
|
58 |
動脈疾病 |
一、動脈阻塞而有組織器官缺氧或功能異常者。 二、主要動脈動脈瘤經診斷確定者。 三、動脈畸形或血管瘤有運動功能障礙者。 四、肺動脈栓塞經診斷確定者。 |
|
|
59
|
靜脈疾病 |
深部靜脈栓塞經非侵襲性靜脈檢查(靜脈流量靜脈容量VO/VC檢查)證實者。 |
|
|
|
60 |
組織壞疽 |
廣大部分之血液供應不足,致組織壞死者。 |
|
腹 部 |
61 |
腹壁疾病 |
腹壁瘻、腹壁創傷大疤痕或腹壁收縮無力,足以妨害其功能者。 |
|
62 |
腹股溝疝 |
大腹股溝疝明顯妨礙運動功能者。 |
|
|
63 |
臍疝或切口疝 |
大臍疝或大切口疝明顯妨礙運動功能者。 |
|
|
64 |
膽囊或囊管疾病 |
一、總膽管或肝內結石已接受總膽管腸吻合術者。 二、膽囊切除或肝內結石留有後遺症及經常發作者。 |
|
|
65 |
胰臟炎 |
1、 急性胰臟炎經治療仍有胰臟炎者。 二、慢性胰臟炎或胰臟部分切除者。 |
|
|
66 |
脾臟摘除 |
脾臟摘除。 |
|
|
67
|
消化性潰瘍 |
潰瘍致幽門變形合併阻塞現象,或十二指腸狹窄合併阻塞現象者。 |
|
|
68
|
胃十二指腸部分切除 |
一、胃或十二指腸部分切除者。 二、高位迷走神經切斷術或幽門整形手術者。 |
一、部分切除須含胃壁或十二指腸壁全層組織,附病理報告證實者。 二、佐證資料可引用原手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記錄。 |
|
69 |
腸阻塞 |
一、腸阻塞病史,仍有功能障礙者。 二、腸阻塞經手術後,有併發症者。 |
|
|
70 |
痔 |
內(外)痔經三次以上手術,仍有輕度肛門閉鎖不全或仍遺有肛門狹窄排便困難或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完全失禁者。 |
須檢附具有直腸外科規模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
|
71 |
直腸肛門瘻管 |
直腸肛門瘻管經三次以上切除手術不能治癒者。 |
須檢附具有直腸外科規模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
|
72
|
直腸狹窄或脫垂 |
直腸狹窄或脫垂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確定無法治癒者。 |
須檢附具有直腸外科規模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
|
73 |
結腸疾病 |
1、 結腸憩室炎經手術治療者。 2、 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 潰瘍性結腸炎或慢性結腸炎。 4、 巨大結腸症。 5、 結腸炎或巨大結腸症或家族性大腸瘜肉症經行結腸切除或裝有永久性人工肛門者。 |
|
|
腹 部 |
74 |
坐骨直腸窩膿瘍 |
坐骨直腸窩膿瘍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者。 |
|
75 |
肛門閉鎖症(不通肛) |
肛門閉鎖症有括約肌閉鎖不全,排便失禁者。 |
須檢附具有直腸外科規模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
|
76 |
肝炎或肝硬化 |
一、肝功能試驗異常且經組織切片證實為慢性肝炎者。 二、肝硬化經組織切片證實者。 三、肝硬化經診斷確定合併有代償不良(黃疸、腹水、食道靜脈曲張、凝血功能病變)者。 |
一、肝功能試驗以複檢時之ALT(S GPT)值為準。 二、體(複)檢前已作肝組織切片之檢查結果得提供判定之依據,但必要時仍得進一步行切片檢查。 三、脂性肝炎或慢性脂肪性肝炎達慢性肝炎標準者,指其肝功能異常且須經切片證實有脂肪變性與肝小葉發炎病變。 |
|
77 |
肝膿瘍或肝切除 |
一、肝膿瘍反覆發作或有合併症者。 二、肝臟切除二節(segment)以上經手術及病理報告證實者。 |
肝臟分節以八節計(依Couinaud命名法) |
|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
78 |
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
一、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FT4高於標準,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二、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後,FT4高於標準,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正常者。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
79 |
甲狀腺機能過低 |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治療三月,TSH仍大於三十μIU/ml者。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
|
80 |
巨大畸形 |
巨大畸形或肢端肥大症。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
|
81 |
副甲狀腺病 |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
|
82 |
腎上腺功能異常 |
內源性腎上腺功能亢進症(庫欣氏徵候群Cushing's syndrome、醛類脂醇瘤Aldosteronoma或嗜鉻細胞瘤Pheochromocytoma)或低下者(愛狄生氏病Addison'sdisease)。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
|
83 |
痛風 |
慢性痛風合併慢性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或合併腎病變者。 |
痛風關節炎診斷須包括高尿酸血症治療完整記錄及體(複)檢當時關節液檢查含有尿酸晶體者。 |
|
84 |
營養性疾病 |
一、週期性低血鉀症或腎因性低血鉀症併肌肉病變者(鉀離子低於三點五meq/L)。 二、重度營養缺乏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或併發畸形不堪服役者。 三、代謝性有機酸血症經診斷確定者。 |
|
|
85 |
腦下垂體異常疾病 |
腦下垂體功能過高或不足者。 |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
|
86 |
染色體異常 |
染色體異常合併內分泌或智能障礙者。 |
|
|
87 |
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 |
一、遺傳性貧血,血色素低於十一gm/dL。 二、再生不良性貧血。 三、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 四、重度溶血性貧血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詳實註記病史。 |
|
88 |
肥大細胞疾病 |
肥大細胞疾病經病理診斷確定者。 |
|
|
89 |
骨髓增殖性疾病 |
一、真性紅血球過多症。 二、骨髓纖維化症。 三、特發性血小板增多症。 |
|
|
90 |
凝血功能異常 |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或溶血因子缺乏症。 二、後天性凝血因子或溶血因子缺乏症,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者。 三、抗磷脂徵候群併發血栓症。 |
|
|
91 |
紫斑症 |
1、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經診斷確定且發作二次以上者。 2、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經脾臟切除者。 3、 原發性血小板凝集功能病變。 |
|
|
92 |
糖尿病 |
糖尿病診斷確定者。 |
一、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二、第Ⅰ型糖尿病須檢附一年以上之治療病史。 三、第Ⅱ型糖尿病須檢附二次以上空腹血糖值大於或等於一百二十六mg/dL,及飯後血糖值大於二百mg/dL,且經口葡萄糖耐受試驗(OGTT)二小時後血糖值大於或等於二百mg/dL。 |
|
93 |
尿崩症 |
尿崩症。 |
|
|
泌尿生殖器
泌尿生殖器 |
94 |
男性性腺或性功能不全 |
一、二側睪丸仍留於腹腔內或缺失者。 二、第二性徵不全及男性激素不足者。 |
惡性腫瘤依相關項次判定。 |
95 |
尿道裂或狹窄 |
尿道裂或狹窄經手術矯治三月仍有排尿困難者。 |
1、 尿道狹窄應附有尿道攝影或尿路動態檢查之報告。 2、 尿流速檢查:最大流速小於十五ml/sec,平均流速小於十ml/sec。 三、尿道裂係含上裂或下裂者。 |
|
96
|
腎水腫 |
一、二側腎水腫,均有輕度以上腎功能障礙者。 二、一側腎水腫有中度以上腎功能障礙,對側腎正常者。 |
腎功能障礙: 輕度: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ERPF為每分鐘一百五十至二百毫升(ml/min)。 中度: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ERPF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四十九毫升(ml/min)。 重度: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ERPF小於每分鐘一百毫升(ml/min)。 |
|
97 |
腎摘除或功能障礙 |
一、二側均有輕度以上腎功能障礙者。 二、一側腎有中度以上腎功能障礙者。 三、先天缺一腎或一側腎摘除者。 |
腎功能障礙見腎水腫項次備考欄註記。 |
|
98 |
膀胱炎 |
間質性膀胱炎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
|
99 |
陰莖截除 |
一、陰莖全截除者。 二、陰莖重建手術後有排尿或勃起功能障礙者。 |
|
|
100 |
外性徵異常 |
一、性染色體異常者。 二、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者。 |
|
|
101 |
小便失禁 |
因器官缺陷致小便失禁者。 |
1、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詳實註記病史。 2、 須尿路動力學檢查證實異常。 |
|
102 |
腎囊腫病變 |
一、多囊腎。 二、腎髓質海綿性囊腫病經診斷確定者。 |
須經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攝影等檢查證實。 |
|
103 |
腎炎 |
一、慢性腎功能障礙,肌酸酐大於每一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二、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者。 三、腎病徵候群診斷確定者。 四、急性腎炎經預判治療三月仍影響腎功能者。 |
腎病徵候群之診斷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
|
性 病 |
104 |
傳染性性病 |
傳染性性病造成器官病變者。 |
傳染性性病包括淋病、梅毒、軟性下疳、花柳性淋巴肉芽腫、鼠蹊肉芽腫、生殖器疱疹。 |
四肢 及 軀 幹
四肢 及 軀 幹
四肢 及 軀 幹 |
105 |
四肢骨折 |
一、四肢骨折一年以上,致重度畸形或 影響運動功能者。 二、四肢骨折經預判治療三月運動功能 仍有障礙者。 |
依附表一長骨變形項次或相關項次判定。 |
106 |
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
一、拇指或食指缺失二節者。 二、一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或小指合併缺失達三節以上者(小指缺失達三節者除外)。 三、一手肌腱損傷,喪失該手功能者。 |
一、手指第一節係從遠心端計算,見「附圖」十說明。 二、一指缺失超過一節未達二節者以一節計算;未達一節者不予列計。 三、手指肌腱損傷、多指或併指症經手術治療後,指關節之判定依「附表一」。 |
|
107 |
足趾缺失或關節強直(屈) |
一、一足拇趾缺失者。 二、一足第二、三、四、五趾任何二趾缺失者。 三、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強直(屈)者。 |
一、趾缺失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者。 二、趾關節強直或強屈指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者。 |
|
108 |
膝關節損傷 |
一、曾有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膝關節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超過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者。 二、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傷經診斷確定,合併有肌肉萎縮,大腿周徑差異超過四公分者。 四、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四級者。 五、半月板軟骨全切除者。 六、服役期間,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接受重建手術者。 七、髕骨全缺損者。 八、二側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接受重建手術,任一側膝關節不穩定性超過一公分或經X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者。 |
一、間骨塉突出增生者不列入骨性關節炎病變。 二、已手術者於兵役複檢須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或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之手術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報告。 三、髕骨軟骨軟化之分類如下: 第一級:軟骨軟化。 第二級:裂痕或表淺纖維化。 第三級:深部纖毛化如蟹肉狀。 第四級:磨損至軟骨下骨。 四、軟骨軟化之判定須經關節鏡檢查並附照片證明。 五、二側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者,須經關節鏡或磁振攝影(MRI)檢查及判定。 |
|
109 |
下肢長骨變形 |
一、股骨彎曲變形超過十五度。 二、脛骨內翻畸形超過十度或外翻畸形超過十度或內旋畸形超過十度或外旋畸形超過十五度或前後彎曲變形超過十五度。 三、下肢股骨變形合併有顯著相關關節病變者。 |
一、長骨內(外)翻畸形可使用X光測量,內(外)旋畸形則須經由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二、股骨內(外)旋畸形測量方式:以股骨的medial.lateral epicondyle連線與Femoral neck 長軸(中心線)為基準作測量。 三、脛骨內(外)旋畸形測量方式:以髕骨 中心垂線與第二腳趾之中心垂線之夾角為準。 |
|
110 |
上下肢疤痕 |
上下肢疤痕重度收縮致關節活動受限者。 |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參照附表一。 |
|
111 |
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
一、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三月,仍影響運動功能者。 二、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三月,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或功能障礙者。 |
一、重要關節指附表一所列肩、頸、腰、肘、腕、髖、膝、踝關節。 二、明顯關節炎症狀指該患部有腫脹、疼痛及熱感者。 |
|
112 |
類風濕關節炎 |
類風濕關節炎經診斷確定者。 |
一、須經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類風濕關節炎診斷須符合下列七項要件中之任四項: (1)晨醒關節僵硬持續一小時以上。 (2)三個以上關節炎持續六週以上。 (3)手指關節炎持續六週以上。 (4)對稱性關節炎持續六週以上。 (5)特定部位皮下結節(類風濕結節)。 (6)血清類風濕因子呈陽性反應。 (7)關節X光顯示病變。 |
|
113 |
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症 |
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肩關節或髖關節之停役標準者。
|
須依照附表一及附圖圖三、圖九,描述肩或髖關節活動範圍。 |
|
114 |
畸形足 |
一、重度拇趾內(外)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 二、扁平足併足外翻或足蹠內側顯著突出,起於距骨,向內轉向者。 三、扁平足併軟足病者。 四、畸形足有礙步行者。 五、空凹足Hibb's角度大於九十度者。 |
一、足弓角度大於一百六十八度者為扁平足(足之站立照正側位X光第五蹠骨下緣連線與跟骨下緣連線之夾角,見「附圖」11)。 二、Hibb's角度大於六十度者為空凹足(跟骨中軸線與第一蹠骨中軸線之夾角,見「附圖」12)。 三、扁平足或空凹足之診斷須由檢查醫師(骨科)開具X光申請單,並註明檢查扁平足或空凹足,以利放射科採正確操作方式。 四、拇趾內(外)翻角度測定,應以站立照X光,第一蹠骨與第一近端趾骨交角:輕度為小於或等於三十度,中度為大於三十度小於四十度,重度為大於或等於四十度。 |
|
115 |
末梢血管栓塞 |
動靜脈性末梢血管栓塞、紅斑性肢痛病或動脈硬化(雷諾氏徵候群Raynaud´s disease)。 |
|
|
116 |
四肢肌肉萎縮 |
一、一肢體停止性重度肌肉萎縮,上臂或小腿相差超過四公分, 或大腿相差超過五公分者。 二、一肢體進行性肌肉萎縮,併重度麻痺或功能限制者。 三、營養性肌肉萎縮(Muscle dystrophy)經診斷確定者。 |
四肢周圍之測量: 一、上肢: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 測量處。 二、下肢: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 圍測量處。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 周圍測量處。 |
|
117 |
重要關節 |
一、見附表一。 二、重要關節置換術後(不含手指、腳趾)。 三、股骨頭或距骨頭缺血性壞死。 |
|
|
118 |
骨或關節結核 |
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關節結核有顯著功能障礙或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者。 |
顯著功能障礙指關節軟弱,不耐體能活動者。 |
|
119 |
四肢截肢 |
上肢腕關節以上截肢或下肢跗蹠關節以上截肢。
|
|
|
120 |
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 |
1、 習慣性關節脫臼經矯治,仍影響運動功能者。 2、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矯治三月關節仍不穩定,影響運動功能或肌肉力量在三級以下者。 3、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者。 四、肩關節不穩定經x光壓力測試,向下不穩定超過二點五公分者。 |
一、習慣性脫臼須符合最近六月內有二次或一年內有三次脫臼,有急診處置記錄佐證者。 二、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須符合X光壓力測試,及患側腕部懸掛十磅重量照肩部正面X光,與未懸掛X光相較,肱骨頭與肩峰距離向下移位二公分以上者。 三、肌肉力量分級: (1)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2)第一級:有肌肉收縮無運動。 (3)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4)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5)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6)第五級:有充分力量。 四、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除須符合第二款外,尚應同時具有向前Apprehension Test(+)及向後Posteior Test(+)。 |
|
四肢 及 軀 幹 |
121 |
骨髓炎 |
一、四肢長骨頑固性骨髓炎,經治療三月仍有骨膿瘍或死骨形成者。 二、慢性骨髓炎經治療三月仍未痊癒,或影響運動功能者。 |
|
122 |
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 |
1、 脊椎骨畸形側彎超過二十五度者。 2、 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仍達備考欄內有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3、 椎體滑脫症第二度以上者。 4、 脊椎骨病變合併脊椎骨駝背變形超過該部位正常度數二十度以上者。 5、 椎骨畸形彎曲經手術矯正者。 六、椎體滑脫症經手術治療者。 |
1、 脊椎骨畸形測量方法,病人站立照相,統一用COBB氏方法測量。 2、 椎體第一度滑脫指椎體位移在椎體前後直徑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椎體第二度滑脫指椎體位移介於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五十椎體前後直徑者。 三、神經功能障礙含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指肌電圖EMG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均有異常),並附報告。 |
|
123 |
脊椎骨折或脫位 |
一、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後,仍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二、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治療後,脊椎椎體塌陷超過該椎體高度二分之一或駝背三十度以上者。 三、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預判治療三月未痊癒者。 四、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手術治療者。 |
神經功能障礙指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指肌電圖EMG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均有異常),並附報告。 |
|
124 |
脊椎裂 |
脊椎裂合併脊髓膜膨出或其他先天性脊椎異常明顯妨礙行動者。 |
|
|
125 |
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
一、僵直性脊椎炎。 二、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炎診斷確定者(含乾癬性關節炎、賴特氏徵候群﹝Reiter's syndrome﹞等)。
|
一、須由風濕免役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為: (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骨盆X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 (2)血液HLA-B27檢查呈陰性,骨盆X光有二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一側三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檢查報告。 |
|
四肢 及 軀 幹 |
126 |
椎間盤突出症 |
一、椎間盤突出症經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或磁振攝影(MRI)等精密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且已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二、椎間盤突出症經手術治療者。 |
一、神經功能障礙含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指肌電圖EMG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均有異常),並附報告。 二、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未經手術者)之診斷須檢具有骨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規模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附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或磁振攝影(MRI)報告。 |
127 |
椎弓解離症 |
一、椎弓解離症,已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二、椎弓解離症經手術治療者。 |
神經功能障礙含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指肌電圖EMG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均有異常),並附報告。 |
|
128 |
骨盆骨折 |
骨盆骨折經預判治療三月仍癒合不良致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或遺留重大畸形者。 |
1、 骨盆骨折癒合不良之具體徵候: (1)顯著之薦腸關節病變或脫臼移位超過一公分。 (2)骨盆畸形造成下肢不等長超過一點五公分。 (3)骨盆一側旋轉畸形超過二十度(須以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4)恥骨聯合分開超過三點五公分。 二、神經功能障礙含理學檢查及神經功能檢查(指肌電圖EMG及神經傳導速度檢查NCV均有異常),並附報告。 |
|
聽 力 及聽 器 |
129 |
聽力 |
純音聽力檢查: 一、二耳閾值均超過六十分貝者。 二、一耳閾值超過二十分貝,另耳超過七十分貝者。 三、一耳閾值九十分貝以上者。 |
純音聽力檢查係以五百、一千及二千週波之平均聽閾。分貝(dB)為國際標準組織(ISO)聽力單位。 |
130 |
鼓膜穿孔 |
二耳鼓膜全失者。 |
聽力障礙依聽力項次判定。 |
|
131 |
末梢性前庭障礙 |
一、末梢性前庭障礙手術後仍有明顯之前庭機能障礙者。 二、一側末梢性前庭障礙經藥物或手 術治療,半年內仍發作三次以上者。 |
一、末梢性前庭機能障礙指以眼振儀並溫差試驗或耳蝸電位異常者。 二、發作指末梢性前庭機能障礙急性發作時經醫師診斷,確實有明顯眼振出現之紀錄。 |
|
132 |
耳殼缺失 |
一耳外耳道完全閉鎖合併耳殼畸形者。 |
|
|
視 力 及 視 器 |
133 |
視力 |
一、一眼矯正視力在零點一以下者。 二、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超過十三屈光度者。 三、二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超過六屈光度者。 四、一眼矯正視力後眼前十公分不見手動。 |
一、視力指最佳矯正視力。 二、屈光值以睫狀肌麻痺後經視網膜檢影鏡檢查之屈光值為準。 三、近視或遠視合併散光,屈光度計算:取散光度數之半數與球面鏡之度數,符號相同者相加,相異者相減。 四、二眼不等視屈光度相差之計算:二眼屈光度符號相同者相減,相異者相加。 五、人為造成之二眼不等視(如近視手術或雷射、矯正鏡片),依矯正視力判定。 |
視 力 及 視 器 |
134 |
眼球 震顫 |
真性持續性眼球震顫。 |
|
135 |
眼瞼下垂 |
二側眼瞼下垂,提上眼瞼肌功能各為五毫米以下者。 |
|
|
136 |
翼狀胬肉 |
翼狀胬肉手術後影響視野,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37 |
眼球突出 |
眼球突出症併發角膜潰瘍者。 |
|
|
138 |
倒睫 |
倒睫術後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39 |
瞼緣炎 |
瞼緣炎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40 |
眼瞼缺損及疤痕 |
一、一眼瞼畸形疤痕致上下眼瞼沾黏或眼球沾黏。 二、一眼瞼重大損壞致眼球暴露者。 |
|
|
141 |
視神經炎 |
視神經萎縮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42 |
眼瞼內 (外)翻 |
二眼眼瞼內(外)翻,或經矯治後,仍有合併症者(如角膜炎、乾眼等)。 |
|
|
143 |
兔眼 |
兔眼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44 |
角膜疾病 |
頑固或再發性角膜潰瘍葡萄腫白斑翳或其他角膜疾病治療後,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45 |
視網膜疾病 |
一、二眼視網膜色素沉著變性(夜盲症)。 二、一眼視網膜剝離術後。 三、一眼視網膜剝離侵犯至黃斑 部。 |
本項手術指鞏膜扣壓術、冷凍術、熱透析術或玻璃體坦部切除術。 |
|
146 |
斜視 |
二眼交替性斜視超過五十七稜鏡 度者。 |
|
|
147 |
眼肌麻痺 |
一、永久性眼肌麻痺經治療六月無法恢復者。 二、眼肌麻痺症伴有症狀群經治療三月未痊癒者。 |
|
|
148 |
白內障 |
白內障,視力合於第一三三項規定者。 |
|
|
149 |
青光眼 |
青光眼併有病理變化,經診斷確定者。 |
一、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以視力判定。 二、病理變化指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 小於負十二db,且視神經盤凹陷零點八以上。
|
|
視 力 及 視 器 |
150 |
晶體脫位或摘除 |
一眼或二眼眼球晶體脫位、摘除,或因白內障術後裝置人工水晶體者。 |
|
151 |
眼結核或眼梅毒 |
任何不治之眼結核或眼梅毒。 |
|
|
152 |
視野缺損 |
一眼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或其他病因,經治療三月視野平均仍小於三十度者。 |
|
|
神 經 系 統 |
153 |
腦部病變 |
一、癲癇病經診斷確定者。 二、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似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
一、須由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癲癇病未能證實且無發作者,應續服現役。 |
154 |
周邊神經病變 |
一、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三月仍有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者。 二、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者。 三、複合型局部性疼痛性徵候群經治療三月仍有症狀者。 |
一、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肌肉力量第四級以下者。 二、肌肉力量分級: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無運動。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 |
|
155 |
肢體震顫 |
輕度以上肢體震顫有功能障礙者。 |
須由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表面肌電圖證實,以確定診斷。 |
|
156 |
顱腦損傷 |
一、經開顱手術移除顱內病灶者。 二、顱腦損傷經預判治療三月仍有神經 功能障礙,或經電腦斷層等精密檢 查,證實有腦實質傷者。 |
|
|
157 |
肌肉病變 |
肌肉失養症、肌強直症或遺傳性肌肉疾病等經診斷確定者。 |
|
|
158 |
重症肌無力症 |
重症肌無力症。 |
|
|
159 |
睡眠疾病 |
一、猝睡症。 二、週期性嗜睡症。 三、睡眠呼吸終止症呼吸困擾指數(RDI) 超過四十分者。 |
須由神經內科、精神科或胸腔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0 |
中樞神經腫瘤或血管疾病 |
顱內或脊椎內腫瘤或神經、血管病變經證實或經手術治療者。 |
|
|
|
161 |
脊髓病變 |
脊髓病變(含運動神經元病變)造成肢體運動障礙或尿滯留者。 |
|
精 神 疾 病 |
162 |
精神官能症 |
精神官能症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顯著之減損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163 |
精神病 |
一、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者。 二、曾患精神病,經診斷現已穩定或無症狀,有軍、公(私)立醫院出具住院及門診之完整病歷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4 |
嚴重型憂鬱 症 |
嚴重型憂鬱症有明顯社會功能障礙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5 |
器質性腦徵候群 |
一、慢性器質性腦徵候群。 二、服役期間,罹患急性器質性腦徵候群,經治療三月未痊癒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6 |
性格異常 |
性格異常有明顯社會功能障礙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7 |
性心理異常 |
一、性心理異常經診斷確定者。 二、接受變性手術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8 |
自閉症 |
自閉症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69 |
杜瑞氏症 |
杜瑞氏症(Tourettes syndrome)經診斷確定者。 |
一、須由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杜瑞氏症(Tourettes Syndrome)之診斷須為已接受規則治療仍未痊癒且病歷紀錄完整者。 |
|
170 |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 |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經診斷確定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71 |
智能偏低 |
總智商八十五以下者。
|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
|
172 |
口吃或啞 |
一、口吃之程度已妨礙語言功能者。 二、啞。 |
|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適服役之傷病,並經複檢醫院簽註符合停役情事之意見者。 |
複檢醫院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病狀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意見。 |
2
附表一
名稱 |
||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
||
關節名稱 |
停役標準 |
備考 |
頸椎關節 |
一、前傾未達十度者。 二、後仰未達十五度者。 三、側彎未達十度者。 四、側旋未達十五度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一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腰椎關節 |
一、前傾未達二十五度者。 二、後仰未達十度者。 三、側彎未達十五度者。 四、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二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肩關節 |
一、上舉未達一百一十度者。 二、外展未達七十五度者。 三、水平彎曲幅度未達七十五度者。 四、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三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肘關節 |
一、彎曲攣縮三十五度以上者。 二、屈曲未達九十度者。 三、內旋外轉合計未達五十度者。 四、內翻四十度以上、外翻四十五度以上者。 五、過度伸張四十度以上者。 六、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四關節運 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腕關節 |
一、掌屈未達二十五度者。 二、背曲未達十五度者。 三、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五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髖關節 |
一、屈曲未達八十五度者。 二、彎曲攣縮十五度以上者。 三、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二大 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 未達七十五度者。 四、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附圖圖六、圖九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膝關節 |
一、屈曲未達一百十五度者。 二、彎曲攣縮三十度以上者。 三、過度伸張二十五度以上者。 四、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膝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患肢照正側面X光,以股骨及脛骨中軸交角計算角度。 二、度數測量方式參看附圖圖七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踝關節 |
一、蹠曲未達五度者。 二、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一、測量時膝關節須彎曲九十度。 二、度數測量方式參看附圖圖八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指關節 |
一、一手拇指腕掌、掌指、指間三個關 節有二個以上強直或強屈者。 二、一手拇指腕掌、掌指、指間三個關節有一個併計其他四指近端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強直或強曲者。 三、一手除姆指外,其他四指近端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四個以上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一、間關節強直或強屈係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者。 二、手指指節及關節名稱參看附圖圖十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符合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 |
下肢短少 |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四公分以上者。 |
一、對側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 二、測量下肢長短差異,受檢者須平躺床上,二下肢及二足併攏,再比對二足跟之位置差異。 |
上肢短少 |
上肢較正常側短少五公分以上者。 |
對側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 |
附表二
肺功能檢查作業
一、申請單開立及身分確認
1.醫師依病情開立申請單,勾選檢查之項目。
2.經醫政人員(醫院受理兵役檢查單位)核對受檢者身分(貼照片及用印)。
二、肺功能檢查
1.受檢者持申請單至肺功能室報到,由執行檢查之技術人員再次核對身分。
2.技術員測量受檢者之身高、體重及詢問年齡和抽煙史,以取得基本資料預測值。
3.受檢者接受技術員指導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4.技術員於結束檢查時註明受檢者接受檢查時之用力配合度。
5.支氣管喘息受檢者於肺功能檢查後,如有需要時始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
6.支氣管喘息受檢者須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時填寫同意書。
三、判讀
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可接受性之檢測】(Acceptability)
1.沒有人為因素如
A第一秒吐氣內無咳嗽或喉頭關閉現象。
B早期停止吐氣。
C多次用力不一致。
D漏氣。
E阻塞口含器。
2.有一良好的開始吐氣點。
3.有一良好的吐氣過程。
【可重覆性之檢測】(Reproducibility)
至少三次可接受的檢查做為評估。
A二個最大值之FVC相差在零點二L以內。
B二個最大值之FEV1相差在零點二L以內。
四、檢查結果
如果符合第三項之所述,檢查即完成。若不符合第三項所述,須持續檢查直到符合條件才完成檢查。測試至多八次或受檢者無法完成檢查即可結束測試,儲存至少三次最佳之結果做為判讀。
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阻塞型通氣功能障礙:
FEV1/FVC小於(<)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輕度:百分之六十小於等於(≦)FEV1小於(<) 百分之八十 of prediction
□中度:百分之四十小於等於(≦)FEV1小於(<) 百分之六十 of prediction
□重度:FEV1小於(<) 百分之四十 of prediction
◎限制型通氣功能障礙:
□輕度:百分之六十五小於等於(≦)TLC小於(<) 百分之八十 of prediction
□中度:百分之五十小於等於(≦)TLC小於(<) 百分之六十五 of prediction
□重度: TLC小於(<) 百分之五十 of prediction
http://163.22.168.43/TdWeb/attchfile/20100206100430.DOC
轉載網址: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j_IjsD-KZrwJ:163.22.168.43/TdWeb/attchfile/20100206100430.DOC+衛生署公告的罕見疾病_猝睡症&cd=13&hl=zh-TW&ct=clnk&gl=tw
轉載資訊,若涉侵權,請告知,當即刪除!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