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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南英 醫師  
彰化基督教醫院鹿東分院
Sleep-Wake Disorders疾病類別工作小組召集人

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的教科書修正版(DSMTV-TR)中睡眠障礙症(sleep disorders)分成原發性(primary)睡眠障礙症、相關於其他精神疾病的睡眠障礙症與其他的睡眠障礙症。原發性睡眠障礙症包括睡眠異常(dyssomnias)及異睡症(parasomnias);

前者涵蓋原發性失眠(primary insomnia)、原發性過眠(primary hypersomnias)、猝睡症(narcolepsy)、呼吸有關的睡眠障礙症、日夜節律睡眠障礙症(circadian rhythm sleep disorder)及其他非特定睡眠異常;

後者則包括夢魘、夜驚、夢遊和其他非特定異睡症。與世界衛生組織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中的F51非器質性睡眠症及目前全世界睡眠醫學專業人員所最
常使用由美國睡眠醫學學會於2005年12月出版的國際睡眠障礙症分類第二版(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Sleep Disorders 2nd ed., ICSD-2)有相當的差異,於ICSD-2中睡眠障礙症分成八大類97種疾病。

於2010年1月中起美國精神醫學會在其網站中公告且不斷更新睡醒障礙症(sleep-wake disorders)的疾病分類,內容有診斷標準的草案、以研究與臨床為基礎改變的合理性討論及建議嚴重度的層面性測量。

修定的主要目標為促進DSM睡醒障礙症分類的臨床使用、信度、效度。因為DSM的主要使用者是精神衛生和一般的醫療人員,並不是睡眠醫學的專業人員,所以此次的修定,希望能以臨床實用有意義的方法簡化睡醒障礙症的分類,促進睡醒障礙症的辨識,並對於疾病嚴重度作層面性的評估測量。

為設計診斷標準,DSM工作小組收集統整各種睡眠狀況有關的基礎生理學、遺傳學、人生週期變化的研究資料,即是以實證醫學為基礎所進行的治療與治療預後的最新資訊,當中有十分豐富的生物標記數據(多重睡眠檢查儀與神經生物學的檢測),可惜的是許多並無精神醫學的診斷,即和精神醫學並未作適當的聯結。

因此他們試圖發展新的模式,將精神醫學的其他領域與此結合,整合定量、生理的測量於新的診斷分類系統中。

DSM-5睡醒疾病分類的目標為增進精神醫療和一般醫療的醫師及工作人員辨識睡醒障礙症、並適時將病人轉介給睡眠醫學專業人員,也改善睡醒障礙症與共病其他身心狀況的治療。

目前公告的內容為將睡醒障礙症分成M00到M20,依序為M00失眠症、M01原發性嗜睡症/猝睡症合併猝倒(primary hypersomnia/narcolepsy without cataplexy)、M02克萊李文症候群(Kleine Levin syndrome)、M03猝睡症/下視丘泌素缺乏(narcolepsy/hypocretin deficiency)、M04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呼吸不足症候群(obstructive sleep apnea hypopnea syndrome)、M05原發性中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primary central sleep apnea)、M06原發性肺泡通氣低下症(primary alveolar hypoventilation)、M07日夜節律睡眠障礙症(circadian rhythm sleep disorder)、M08覺醒障礙症(disorder of arousal)、M09夢魘(nightmare disorder)、M10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症(rapid eye movement behavior disorder)、M11腿部不寧症候群(restless legs syndrome)、M12-18物質引起的睡眠障礙症、M19其他特定性睡眠障礙症、M20非特定性睡眠障礙症。

主要的改變為除將睡眠障礙症改成睡醒障礙症外

1.排除原發性失眠的診斷而改為失眠症,並區分臨床上的共病狀況如精神疾病、身體疾病。

2.排除其他精神疾病有關的睡眠障礙症和因一般醫療狀況引發的睡眠障礙症改以失眠症、嗜睡症伴隨特殊的臨床共病狀況。

3.建議歸總嗜睡症和嗜睡症未合併猝倒來和嗜睡症/猝倒症/下視丘泌素缺乏作區分。

4.建議將DSM-4中的呼吸有關的睡眠障礙症分開成兩個明確的症候群為阻塞性及中樞性睡眠呼吸中止,以便能作更好的治療計劃。

5.相同於其他DSM-5的工作小組,這一組也減少使用其他特定性(NDS)為診斷。

這項改變使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症、腿部不寧症候群變成完整的診斷。

6.目前仍在討論非快速動眼期異睡症(NREM parasomnias)如何整合為覺醒混淆症(confusional arousal disorders)
來涵蓋夜驚(sleep terrors)、夢遊(sleep walking)。7.建議更進一步詳細規劃日夜節律睡眠障礙症的明確分類。

工作小組回溯各種文獻進行資料討論分析,內容包含流行病學、遺傳學、神經生物學、治療、預後。他們想持續聯結ICSD-2的內容,使DSM-5的診斷分類能與其他的系統契合,也評估診斷改變後的臨床實用性及信度、效度,並與DSM-5的其他個小組配合作睡眠品質的層面性測量,相信如此的作法可使一些可能發展成疾病的人能作預防性處置。

現在工作小組仍在持續收集意見,診斷的命名和診斷標準皆在不斷的修正中,請大家繼續觀察注意,也請對台灣精神醫
學會的DSM-5睡醒障礙症小組提供建議。

參考文獻:
Charles F. Reynolds III, Susan Redline,
2010. The DSM-V sleep-wake disorders
nosology: an update and an invitation to the
sleep community. Sleep 33(1), 10-11.


轉載網址:http://www.sop.org.tw/Dsm5/Folder/2012_01/201203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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